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
公 告
(2023)内0203执1110号之一
沈建华、包头市昆都仑区陈记食品加工店:
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张俊梅与被执行人沈建华、包头市昆都仑区陈记食品加工店劳动争议一案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九十五条规定,现向你公告送达(2023)内0203执1110号执行裁定书及限制消费令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,经过三十日,即视为送达。
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
二〇二三年四月九日
承 办 人:许法官
联系电话:0472-5229523(办)
邮 编:014010
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
公 告
(2023)内0203执1110号之一
沈建华、包头市昆都仑区陈记食品加工店:
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张俊梅与被执行人沈建华、包头市昆都仑区陈记食品加工店劳动争议一案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九十五条规定,现向你公告送达(2023)内0203执1110号执行裁定书及限制消费令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,经过三十日,即视为送达。
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
二〇二三年四月九日
承 办 人:许法官
联系电话:0472-5229523(办)
邮 编:01401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