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警惕刷单行为 远离“帮信罪”泥沼
作者:刑庭  发布时间:2023-10-27 09:23:39 打印 字号: | |

“天上掉馅饼”的好事是否会砸到自己头上?

我们看到其他人“大口喝酒,大口吃肉”是否心动而让自己的警惕心而放松?

不少人以为,朋友之间相互帮忙是应该的,却从来不过问自己的“朋友”用我们的身份信息去做什么事,他们往往只会看到眼前的利益,从来不想这件事能不能做,是否违法,不法分子用“亲情、友情、爱情”这容易让人失去“抵抗”能力的关系让我们放松警惕,给出我们一些“蝇头小利”,从而让我们坠入深渊之中。如何防范帮信罪的发生,朋友之间是该无条件的信任还是应时刻“堤防”,这成为目前人们所关心的话题。


基本案情

被告人边某,大专文化;张某中专文化,皆是无业,二人在明知电信网络诈骗是犯罪行为的情况下,仍一意孤行,并在知晓事情缘由的情况下,将自己名下所属银行卡一类用于犯罪非法所得累积。经核实,张某银行卡中共计代入资金8095299.94元,已查证关联全国电信网络诈骗案件1起,涉案资金50000元,张某获利13000元;同时,张某介绍被告人边某向其上线提供银行卡,边某为牟取非法利益,将其名下五张银行卡提供给他人用于支付结算非法资金,并提供刷脸认证,经核实,边某银行卡共计贷入资金7600989.45元,已查证关联全国电信网络诈骗案件1起,涉案资金145000元,边某获利11500元。

综上,张某提供自己银行卡及介绍边某提供银行卡共计贷入资金15696289.39元。


裁判结果

昆都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,被告人张某、边某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,仍为其提供个人名下银行卡等支付结算工具,其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。根据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、犯罪的性质、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,本院依法作出判决,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,判处被告人边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,并对二人违法所得予以没收,上缴国库。


法官说法

帮信罪,一般经亲朋好友介绍,向他人出租、出售银行卡获取微薄利润,当事人往往认为此行为并无大碍,但实际却触犯了法律法规,这也可以看出法律意识淡薄带来的危害。我们要在生活工作学习当中,牢固树立法律意识,对“违法”说不,对“犯罪分子”说不,不给那些打着亲情友情旗号的违法分子有可乘之机。



 

责任编辑:石涵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