包头市金玉顺物资有限公司:
告郭改连诉你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,已审理终结。本院于2024年3月7日作出的(2023)内0203民初8354号民事判决书中,存在笔误,应予补正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(2023)内0203民初8354号民事裁定书 [裁定书主要内容:(2023)内0203民初8354号民事判决书第3页:“案件受理费100元,公告费560元(原告已预交),由被告包头市金玉顺物资有限公司负担”,公告费有误,现补正为“案件受理费100元,公告费460元(原告已预交),由被告包头市金玉顺物资有限公司负担”]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,逾期视为送达。
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
二○二四年三月十三日
承办法官: 胡蒙
电话:0472—5229755