顾红波:
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常振华与被执行人迁安市金通物流有限公司(2023)内0203执3543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,申请执行人常振华向本院申请追加被申请人刘小水、顾红波为该案被执行人。本院受理后,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,现已审查完毕,并作出(2024)内0203执异33号民事裁定书(裁定主要内容:一、追加被申请人顾红波为(2023)内0203执3543号案的被执行人;二、驳回申请执行人常振华追加被申请人刘小水为被执行人的申请。)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,逾期视为送达。如不服本裁定,可以自公告期满后10日内,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,复议于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。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。
申请执行人常振华已于2024年4月12日向本院提交复议申请书(复议申请书主要内容:一、请求贵院依法撤销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2024年4月10日作出的(2024)内0203执异33号执行裁定书,裁定追加被申请人刘小水为本案被执行人;二、申请复议期间对已经查封的财产延续查封、冻结措施。)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复议申请书,逾期视为送达。
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
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二日